订立合同履行地和履行合同地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看到合同里提到了订立合同履行地和履行合同地。我不太明白这两个地方有啥不一样,这会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执行和我们双方的权益呢?我想弄清楚它们的区别,以免之后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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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订立合同履行地和履行合同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订立合同履行地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地点,也就是双方达成协议、签字盖章使合同成立的那个地方。而履行合同地,是指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实际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地点。 这两者存在多方面的差异。在法律意义上,订立合同履行地主要用于确定合同成立的地点,有时候也会影响到管辖权的确定。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里的合同签订地也就是订立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可以将其约定为管辖法院的选择地之一。 履行合同地则更多地与合同义务的履行相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纠纷,履行合同地对于确定责任承担、风险转移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例如,在买卖合同中,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这里就体现了履行合同地对于交付标的物等义务履行的规定。 总之,订立合同履行地侧重于合同成立的地点相关法律问题,而履行合同地侧重于合同义务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它们在合同的不同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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