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无效责任之间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在处理一个合同相关的事情。有人说对方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有人说可能是合同无效责任。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想知道在法律上它们的界限在哪,适用情况分别是怎样的,能给我讲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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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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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无效责任是在合同领域中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它们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签合同之前,一方因为不诚信的行为,让另一方遭受了损失,这时候要承担的责任。而合同无效责任是指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合同本身因为某些原因不具有法律效力,有过错的那一方要负责。 从产生时间来看,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在这个阶段,双方还没有正式签订合同,但已经开始接触、磋商。比如,甲和乙在谈合作,乙为了获取甲的商业机密,假意和甲进行合作谈判,等得到机密后就终止谈判,这时候乙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合同无效责任发生在合同已经成立,但被确认无效之后。比如,丙和丁签订了一份买卖毒品的合同,这个合同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这时候就可能涉及合同无效责任。 从构成要件来讲,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有过错,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且过错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这里的先合同义务就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通知、协助、保护等义务。合同无效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是合同具有法定的无效情形,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并且有过错的一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在赔偿范围方面,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但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所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比如为签订合同所支出的费用,间接损失比如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合同无效责任的赔偿范围则主要是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而关于合同无效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总之,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无效责任在产生时间、构成要件、赔偿范围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在合同事务中准确判断责任类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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