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与合同终止损害赔偿有什么区别?


合同解除损害赔偿和合同终止损害赔偿是两个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容易混淆,但又有明显区别的概念。下面将从多个方面为您详细解读它们的差异。 首先,从概念上看,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终止则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简单来说,合同解除更强调主动结束合同关系,而合同终止可能是基于各种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关系自然结束。 在赔偿范围上,二者存在显著不同。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因合同解除而导致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比如为履行合同已经支出的费用,像原材料采购费用、运输费用等。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如果合同正常履行,当事人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合同终止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是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比如为签订合同而支付的谈判费用、准备履行合同的费用等。 从发生原因来看,合同解除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定事由。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则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如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终止的原因较为广泛,除了与合同解除类似的一些原因外,还包括合同履行完毕、债务相互抵销、债权人免除债务等。 在赔偿的前提条件方面,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一般以一方存在违约行为为前提。只有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才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而合同终止损害赔偿不一定要求有违约行为,只要存在因合同终止而给一方造成损失的情形,就可能产生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与合同终止损害赔偿在概念、赔偿范围、发生原因和前提条件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准确区分这两种赔偿,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