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效力待定合同与其他合同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合同事务时,遇到了效力待定合同和其他合同的情况。不太清楚效力待定合同和其他合同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生效条件、法律后果这些方面,想了解一下它们之间的具体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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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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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的合同。而其他合同通常包括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等。下面我们来具体看看它们之间的不同。 首先,从生效条件来看。效力待定合同的生效与否取决于第三人的同意或追认。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在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而有效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只要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就有效。无效合同则是自始无效,比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但当事人可以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事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其次,在法律后果方面。效力待定合同如果得到有权人的追认,就会成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被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其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类似。 再者,从合同的处理程序来看。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特定的追认程序,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而无效合同无需经过特定程序,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无效。可撤销合同则需要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决定是否撤销。 综上所述,效力待定合同与其他合同在生效条件、法律后果和处理程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同。在实际的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我们需要准确区分这些不同类型的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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