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制性行政立法和执行性行政立法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行政立法相关知识时,对创制性行政立法和执行性行政立法不太理解。想知道它们具体是怎么回事,二者有哪些不同之处,在实际运用中又是怎样体现差异的,希望懂行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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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制性行政立法和执行性行政立法是行政立法的两种重要类型,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的概念及区别。 首先,创制性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和法规的个别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活动。简单来说,就是在没有现成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自己制定规则。例如,当出现了新的社会问题或管理需求,而上位法没有相关规定时,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创制性行政立法来制定相应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进行创制性立法,但要遵循法定程序和权限。 执行性行政立法则是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而进行的立法活动。它的目的是将已有的法律、法规等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以便更好地贯彻实施。比如,法律规定了某类行业的监管原则,行政机关通过执行性行政立法来制定具体的监管标准和操作流程。这也是依据《立法法》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将上位法落实到实际执行层面。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创制性行政立法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前瞻性,它是在创造新的规则;而执行性行政立法更侧重于对已有法律的执行和细化,是在已有规则基础上进行补充和完善。在权力来源上,创制性行政立法通常需要有特定的授权,而执行性行政立法只要有上位法依据即可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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