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与代位求偿的区别是什么?


债权转让和代位求偿是两个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较为常见的概念,虽然它们都与债权的转移或行使有关,但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债权转让。债权转让,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把自己拥有的债权卖给或者送给别人。原来的债权人就退出了这个债权债务关系,新的债权人取代原来债权人的位置。打个比方,张三借给李四1万块钱,张三就是债权人,李四是债务人。后来张三把这1万块钱的债权转让给了王五,那么王五就成了新的债权人,李四以后就要把钱还给王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同时,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债权转让一般是债权人自己主动的行为,而且要通知债务人。 接下来看看代位求偿。代位求偿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时候,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比如,张三借给李四1万块钱,李四一直不还钱,而同时王五又欠李四1万块钱且已经到了还款时间,但李四却不去找王五要钱,这时候张三就可以代替李四,直接找王五要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从适用条件上看,债权转让只需要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一致,并且通知债务人即可;而代位求偿需要满足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等条件。从权利来源上,债权转让是债权人主动让渡债权;代位求偿是债权人基于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代债务人行使债权。从主体方面,债权转让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受让人三方;代位求偿涉及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 在实际生活中,明确债权转让和代位求偿的区别非常重要。如果混淆了这两个概念,可能会导致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当遇到相关的债权债务问题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正确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