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家赠与的房子算总收入吗?


要判断别人赠与的房子是否算入总收入,我们得先明确“总收入”和“赠与”这两个概念。总收入通常指个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全部收入,这些收入一般是因为个人的劳动、经营或者投资等活动而得到的。而赠与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明确列举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各项个人所得,其中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但这里面并没有将房屋赠与所得列为应计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范畴。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这表明在这些特定情形下,受赠房屋不算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也就通常不算在我们一般理解的应税“总收入”里。 不过,如果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此时,从税务角度,这笔受赠所得会被当作一种特殊的收入来对待。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符合特定亲属关系或者抚养赡养关系等条件的房屋赠与,不算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总收入;但不符合规定情形的房屋赠与,受赠所得可能会被认定为一种特殊收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