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管辖权有什么区别?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管辖权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看,管辖权指的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范围。刑事诉讼主要是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则是平等主体之间因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产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在地域管辖方面,刑事诉讼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例如,张三在A地实施盗窃行为,盗窃物品在B地被发现,那么A地和B地的法院都可能有管辖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而民事诉讼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甲起诉乙要求还钱,乙住在C地,那么一般就由C地法院管辖。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像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等条款中有规定。 在级别管辖上,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等。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 此外,刑事诉讼还涉及专门管辖,比如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对特定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中则有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