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拘留与逮捕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涉及一个案子,警方先是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刑事拘留,之后又执行了逮捕。我不太明白这两者有啥不同,想知道刑事拘留和逮捕在法律上到底有哪些区别,各自适用的情况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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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拘逮捕区别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刑事拘留和逮捕都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适用条件不同。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而逮捕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其次,决定机关不同。刑事拘留一般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而逮捕的决定权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只有执行权,没有决定权。当公安机关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也有权决定逮捕被告人。 最后,羁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期限相对较短。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一般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为三日。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十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日。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则较长,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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