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与逮捕有权执行的机关是否不同?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有人被先刑事拘留了,之后又被逮捕。我就想弄明白,在咱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里,执行刑事拘留和执行逮捕的是不是同一个机关啊?这两者在执行机关上到底有没有区别呢?我不太懂这些法律知识,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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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事拘留与逮捕有权执行的机关是不同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说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这表明,刑事拘留的执行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同时,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但执行权同样是交由公安机关来行使。也就是说,检察院可以决定要不要拘留某人,但实际去执行把人拘留起来这个动作的是公安机关。 再来看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这意味着,逮捕的批准权在人民检察院,决定权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而执行权统一由公安机关行使。例如,检察院批准了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申请,之后就由公安机关按照程序去执行逮捕行动。 综上所述,虽然刑事拘留和逮捕都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限制,但在执行机关方面,刑事拘留的执行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院决定的也由公安机关执行),而逮捕是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检察院决定后,由公安机关执行,两者在执行机关的权力配置和行使流程上存在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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