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与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的罪名,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下面从多个方面为您详细解析。 首先,从定义和概念上来说,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必须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具有广泛的杀伤力和破坏性。 在行为表现上,危险驾驶罪主要有四种法定情形。一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比如在道路上相互追逐、频繁超车、别车等,影响到正常的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二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即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驾驶机动车的;三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四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方式更为多样化,只要是使用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方法即可,例如在人员密集的商场故意驾车冲撞人群、私设电网等。 从主观方面来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主观上通常是故意,但对危害结果一般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危险,但并不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并且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即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恶性相对更大。 在量刑标准上,二者也存在显著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要比危险驾驶罪重得多。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定义、行为表现、主观方面和量刑标准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司法的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