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通过和审议决定有什么区别?
我在参加一些会议的时候,经常听到审议通过和审议决定这两个词,一直没搞明白它们到底有啥不同。想知道在法律层面上,这两者具体有哪些区别,适用的场景分别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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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和审议决定是在各类会议尤其是涉及决策的重要会议中常见的表述,它们在法律意义和实际应用上存在明显区别。 审议通过,指的是对某项议案、报告、事项等进行审议后,获得了法定多数的同意,从而使该议案、报告、事项等得以正式生效或被采纳。简单来说,就是经过大家讨论和审查,多数人认可了这个东西,它就可以按照既定的方向去执行了。例如,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对一部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当参与审议的代表中有超过法定比例的人投了赞成票,这部法律草案就审议通过了,之后就可以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法律草案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议决定则更侧重于经过审议后作出某种决策或安排。它可能不仅仅是对现有议案的简单认可,还可能涉及到对相关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权衡后得出的结论。审议决定的结果可能是批准、否决、修改完善,甚至是提出新的方案或措施。比如,政府部门在审议一项重大项目的立项申请时,经过审议后决定同意立项、不同意立项或者要求项目方进一步补充材料修改方案等。它没有像审议通过那样明确以获得多数同意来判定结果,而是根据审议的具体情况作出合适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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