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伤残评定与伤情鉴定有什么区别?

我遭遇了一起意外事故,身体受到了损伤。现在涉及到伤残评定和伤情鉴定,我不太清楚这两者有什么不同。我想知道它们在目的、标准、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具体区别是什么,了解这些区别对我处理后续事情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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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评定和伤情鉴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法律实践中有着不同的作用和意义。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是目的不同。伤残评定主要是确定因伤致残的程度,目的是为了确定赔偿标准和计算赔偿金额,常用于民事赔偿案件中。比如在交通事故或者工伤事故中,受害者通过伤残评定来确定自己的伤残等级,以便向责任方要求相应的赔偿。而伤情鉴定则主要是判断损伤的严重程度,用于确定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以及量刑的依据,通常在刑事案件中使用。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伤情鉴定的结果决定了犯罪嫌疑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程度的刑罚。 其次是评定的时机不同。伤残评定一般在治疗终结后进行,也就是伤者的病情已经稳定,身体状况基本恢复到一个相对固定的状态。因为只有在这个时候,才能准确地判断伤者的伤残程度。而伤情鉴定则要求在损伤发生后较短的时间内进行,通常是在受伤后的当时或者治疗的初期,以便及时确定损伤的原始情况。 再者是适用的标准不同。伤残评定适用的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标准,这些标准是根据人体不同部位的损伤对日常生活、工作能力等方面的影响程度来划分伤残等级的。伤情鉴定适用的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主要依据损伤的严重程度、损伤对人体功能的影响以及损伤的预后等因素来判断伤情的轻重,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个等级。 最后是鉴定机构不同。伤残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部门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两条法律条文分别为伤残评定和伤情鉴定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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