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计入待抵扣进项税?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时,对计入待抵扣进项税的情况不太清楚。每次申报纳税,遇到这方面的问题都很头疼。想知道具体在哪些情形下需要把进项税计入待抵扣,希望得到详细解答,避免在税务处理上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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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抵扣进项税是一个税务术语,简单来说,就是纳税人当期不能直接用于抵扣销项税额,需要先暂时存放起来,等到符合规定条件时再进行抵扣的那部分进项税额。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这里,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当期不能全额抵扣的40%部分就需要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待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时再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此外,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也需要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才可以从“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总之,待抵扣进项税主要是在特定的不动产相关业务以及纳税辅导期等情况下产生,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准确核算和处理这部分税额,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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