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有什么区别?


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两者的定义不同。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这就好比一场比赛,参赛选手(原告)根本不具备参赛资格,所以被取消了参赛资格。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是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这类似于选手虽然有参赛资格,但在比赛中没有达到获胜的标准,所以没有赢得比赛。 其次,适用的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法院就可能驳回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于实体法,它是基于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来判断的,比如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没有实体法上的依据,法院就会驳回诉讼请求。 再者,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另外,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而驳回诉讼请求则是从实体意义上对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 最后,产生的后果也不同。驳回起诉,一旦其符合起诉条件,原告仍可再次向法院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原告的起诉权虽未消灭,但实体上的请求权已被消灭,如无新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得再行起诉。 总之,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虽然都会导致原告的诉求未得到支持,但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差异。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当事人正确认识自己的诉讼状况,采取合适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