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书和判决书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在处理离婚的事情,法院那边提到了离婚调解书和判决书。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同,不知道它们在法律效力、生效时间、内容等方面是不是一样。我就想弄明白这两者具体的区别是什么,好对自己的离婚情况有更清晰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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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书和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常用的两种法律文书,它们之间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首先,性质不同。离婚调解书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体现了双方的意愿和协商结果;而离婚判决书则是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经过审理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判决,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其次,生效时间不同。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一审离婚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有15天的上诉期,在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的,判决书才发生法律效力。 再者,内容不同。离婚调解书的内容主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条款,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方面;而离婚判决书的内容则更加详细,除了判决结果外,还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以及判决的理由进行阐述。 最后,救济途径不同。如果当事人对离婚调解书反悔,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上诉的,但如果能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而当事人对一审离婚判决书不服的,可以在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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