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定金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做生意签合同的时候,涉及到定金合同和实践合同。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想知道在合同生效条件、法律后果这些方面,定金合同和实践合同具体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希望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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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和实践合同虽然有一定联系,但也存在明显区别。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定金合同和实践合同的概念。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实践合同则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从合同的成立条件来看,两者有显著差异。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定金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就定金事宜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还必须实际交付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而对于一般的实践合同,不同类型的实践合同交付的标的物有所不同。比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再看合同的目的和功能。定金合同主要目的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它通过这种方式来促使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实践合同的目的则更多地侧重于标的物的交付和使用。例如保管合同,是为了实现保管物品的目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为了满足借款人资金需求。 另外,在违约责任方面。定金合同中,一旦一方违约,就适用定金罚则。而实践合同的违约责任要根据具体合同类型和约定来确定。比如在保管合同中,如果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定金合同和实践合同在成立条件、目的功能、违约责任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要清楚了解合同的性质,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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