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和滥用职权罪有什么区别?


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都是刑法中涉及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重要罪名,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定义和概念上来说,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简单来讲,就是公职人员把公共的钱或物,通过不正当手段变成自己的。而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通俗地说,就是公职人员胡乱使用手中的权力,给公共利益带来了严重损害。 其次,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而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也就是说,贪污罪主要侧重于对公共财物所有权的侵害,而滥用职权罪主要是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秩序的破坏。 再者,客观方面的表现也不一样。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里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而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包括超越职权、不正当行使职权等。 从犯罪主体来看,虽然二者主体都涉及国家工作人员,但范围略有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相对更窄一些。 最后,法律依据和量刑方面也存在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了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最高可判处死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滥用职权罪,根据情节轻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之,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在多个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准确区分这两个罪名,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