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是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掌管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这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是对特定款物有管理、支配权力的人都可能成为该罪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有明确规定,这为判断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是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也就是将公款挪作私用。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是把特定款物用于其他公共事务方面,而不是个人使用。比如,将救灾款用于单位的其他建设项目,就可能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再者是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一般是指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这些款物有专门的用途,受到严格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 然后是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自己经手或者管理的公款挪作个人使用的行为。而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事项。比如,擅自将防汛款用于修建单位办公楼等。 最后是犯罪的危害结果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而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它可能会影响到救灾、抢险等特定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更严重的社会危害。 总之,准确区分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对于正确适用法律、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案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