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雇佣、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来看,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


在法律领域,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诸多方面存在区别。下面我们将详细分析这些差异,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说明。 首先,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雇佣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其次,两者的从属性程度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需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例如,劳动者要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方式进行劳动。而雇佣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雇员按照雇主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并不受雇主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雇员有较大的工作自主性。 再者,劳动风险的承担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过程中的风险。比如,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一般会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过程中的风险一般由雇主和雇员根据双方的过错来分担。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最后,在合同形式方面也有区别。劳动关系一般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雇佣关系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法律对此没有强制要求。 综上所述,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在主体、从属性程度、劳动风险承担和合同形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准确判断自己所处的法律关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