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的效力区别在哪里?


在法律层面,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的效力存在明显的区别。下面将详细解释这两者的概念,并说明它们之间的差异。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是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的协议,这是一种典型的合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只要合同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简单来说,只要签合同的人有能力签,是真心想签,合同内容又合法,合同就有效。一旦合同生效,双方就受到合同条款的约束,转让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转让股权,受让方有义务支付相应的价款。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接下来,看看股权变动的效力。股权变动是指股权的归属发生了实际的变化,也就是受让方真正成为公司的股东。股权变动的效力认定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这意味着,股权变动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比如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变更、工商登记变更等。只有完成了这些法定程序,股权变动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说,只有在完成这些手续后,受让方在法律上才真正成为公司股东,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对抗公司外部的第三人。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而股权变动的效力则更侧重于股权的实际归属和对外的对抗效力。举个例子,即使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了,但如果没有完成股权变动的法定程序,受让方虽然可以依据合同要求转让方履行义务,但在公司外部,第三人仍然可能认为原股东是股权的所有者。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不仅要确保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还要及时完成股权变动的法定手续,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