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拘押三年是怎么回事?


在我国,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通常情况下,一个案件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会有相应的时间限制,不会出现长时间拘押却不处理的情况,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被拘押较长时间。 从侦查阶段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如果出现补充侦查的情况,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被拘押三年,有可能是因为案件特别复杂,涉及的证据繁多、调查难度大,或者存在多次退回补充侦查等情况。但长时间的拘押也可能存在超期羁押的问题。如果认为存在超期羁押,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让家属或委托的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诉、控告,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羁押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