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证据和举证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个纠纷时,涉及到向相关方面给出材料的问题。有人说这是提供证据,有人说这是举证。我有点搞不明白,提供证据和举证到底有啥不一样啊?我想弄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以便正确应对后续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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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据和举证虽然看起来有些相似,但实际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从概念上来说,提供证据是一个相对宽泛的行为,它指的是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将自己所掌握的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材料、物品等提交出来的行为。而举证则是一个更具法律专业性的概念,它是指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而向法庭或者其他裁判机构提供证据的过程。简单来讲,提供证据不一定是为了证明某个主张,可能只是单纯地提交材料;而举证一定是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和诉求。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里强调的就是举证责任,即当事人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拿出证据来证明。如果不能举证,可能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提供证据并没有这样严格的责任要求。 在实际应用中,提供证据的主体可以是非常广泛的,不仅包括当事人,还可能包括证人、鉴定人等其他相关人员。而举证的主体主要是案件的当事人,他们需要通过举证来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例如,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可能会提供一些与交易有关的聊天记录,这就是提供证据的行为。但如果买方要证明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从而要求退款,那么买方就需要举证,比如提供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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