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止和执行终止有什么区别?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止是执行程序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下面我们详细来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来看看执行中止。执行中止指的是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后,由于出现了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没办法继续进行下去,从而暂时停止执行,等到这种特殊情况消失以后,再继续执行程序。比如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举个例子,在一个债务纠纷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突然生了重病,没办法履行义务,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可能裁定执行中止,等被执行人身体恢复后再继续执行。 接着,我们再来了解一下执行终止。执行终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为出现了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再继续进行下去,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会再恢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例如,在一个抚养费执行案件中,权利人去世了,那执行程序就没有必要再继续下去,法院就会裁定执行终止。 从两者的对比来看,执行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执行,之后还有恢复执行的可能;而执行终止则是执行程序的彻底结束,不会再恢复。它们在适用情形、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当事人在面对执行程序时,需要清楚了解这两个概念,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