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不同。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虚假诉讼指的是当事人之间或一方当事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调解等司法文书的行为。而恶意诉讼则是指当事人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合理和合法的诉讼依据,以损害他人利益或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提起的诉讼。简单来讲,虚假诉讼侧重于虚构事实和证据来欺骗法院,恶意诉讼更强调诉讼目的的不正当性。 在表现形式上,虚假诉讼通常有较为明显的虚构事实行为。例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和被告恶意串通,虚构借贷关系,通过伪造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法院的判决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目的。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则更为多样,可能是故意提起毫无事实依据的诉讼,也可能是在有一定事实基础上,故意夸大事实、歪曲法律关系,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困扰或损害。比如,企业为了打压竞争对手,故意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但实际上并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从法律后果来看,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更为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而恶意诉讼虽然没有专门的刑法条文进行规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恶意诉讼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对方因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在主观故意方面,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主观故意非常明显,他们从一开始就是为了通过虚假的手段欺骗法院,获取非法利益。而恶意诉讼的主观故意可能表现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些当事人可能是在没有充分了解法律和事实的情况下,错误地认为自己有诉讼权利而提起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自己的主张没有依据却仍然坚持,这种情况下也可能构成恶意诉讼。 综上所述,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虽然都属于不正当的诉讼行为,但它们在定义、表现形式、法律后果和主观故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这两种行为,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