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与其他相关制度有什么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当事人享有拒绝其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后履行的一方在对方没做好该做的事时,可以暂时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相比,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而先履行抗辩权有明确的先后履行顺序,这是二者最明显的区别。例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先交货,乙再付款。如果甲没有交货,乙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但如果合同约定甲乙同时交货和付款,一方未履行时,另一方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和不安抗辩权也不同,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行使的权利,而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的权利。比如,甲应先向乙供货,若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付款,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停止供货;若甲没有供货,乙则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先履行抗辩权与其他相关制度在适用主体、适用条件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正确区分这些权利,对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遇到具体的合同履行问题时,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准确判断自己享有的权利,合理行使抗辩权,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