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有什么区别?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在法律领域是两个重要的概念,虽然它们都与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的意外情况有关,但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简单来说,就是一些人力无法控制的事情,比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而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从法律依据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而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构成要件方面,不可抗力强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根本无法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并且一旦发生了,也没有办法阻止或者克服。情势变更则强调合同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这种变化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而且继续履行合同会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从法律后果来讲,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而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是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在实践中,区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非常重要。比如,在一些买卖合同中,如果因为突发的地震导致货物无法按时交付,这可能就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卖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如果是因为原材料价格突然大幅上涨,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卖方明显不公平,这就可能构成情势变更,卖方可以与买方重新协商合同条款。总之,正确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合同的公平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