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暴力取证和刑讯逼供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看新闻,有提到暴力取证和刑讯逼供这两个词,感觉它们挺像的,但又不太一样。我想了解下,这两者在实际情况中到底有啥区别呢?比如行为主体、针对对象、行为方式这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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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暴力取证
  • #刑讯逼供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暴力取证和刑讯逼供虽然都涉及到使用暴力获取信息的情况,但在法律上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下面我们从不同方面来详细了解。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暴力取证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简单来讲,就是司法人员为了让证人说出某些证言,采用暴力手段逼迫证人。而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也就是司法人员为了让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交代罪行,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 从行为主体来看,两者的主体都是司法工作人员。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像警察、检察官、法官等。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实施这两种行为的特定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只有司法工作人员实施这些行为才构成相应的犯罪。 针对的对象有所不同。暴力取证针对的是证人。证人是知道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的人。而刑讯逼供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告人则是在审判阶段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的人。比如在一起盗窃案件中,如果司法人员对了解盗窃情况的证人使用暴力获取证言,就是暴力取证;要是对被怀疑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逼取口供,那就是刑讯逼供。 在行为方式上,两者都使用了暴力手段。暴力取证主要是为了获取证人的证言,而刑讯逼供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这里的暴力包括直接的身体伤害,如殴打、捆绑等,也包括变相的肉刑,像长时间不让睡觉、挨饿受冻等。这些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从法律后果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因为暴力取证或者刑讯逼供导致他人伤残或者死亡,处罚会更加严重,会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来定罪处罚。 总之,暴力取证和刑讯逼供在概念、针对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也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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