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抵免和普通抵免有什么区别?


全额抵免和普通抵免是税收抵免制度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定义、计算方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的国外所得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允许从其应汇总缴纳的本国所得税款中全部扣除。简单来讲,就是在国外交了多少税,在国内算税时就扣除多少。而普通抵免,也叫限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的国外所得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允许从其应汇总缴纳的本国所得税款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国外所得依照本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其次,计算方式上差异显著。全额抵免的计算较为简单,公式为:居住国应纳税额=(国内外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 国外已纳税额。例如,某居民国内外所得总额为100万元,居住国税率为25%,国外所得为20万元,在国外已纳税5万元。按照全额抵免,居住国应纳税额 =(100×25%) - 5 = 20万元。普通抵免则相对复杂,要先计算抵免限额,抵免限额=国外所得额×居住国税率,然后比较抵免限额和国外已纳税额,取较小值进行抵免。仍以上述例子,如果按照普通抵免,抵免限额 = 20×25% = 5万元,国外已纳税额也是5万元,居住国应纳税额 =(100×25%) - 5 = 20万元;若国外已纳税额为6万元,抵免限额还是5万元,居住国应纳税额 =(100×25%) - 5 = 20万元。 最后,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全额抵免在实际中较少被采用,因为它可能会使居住国的税收利益受到较大影响,尤其是当国外税率高于本国税率时。普通抵免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它既承认了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又维护了居住国的税收权益,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就是限额抵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