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

我在给别人做担保的时候,对方让我选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我不太懂这两个有啥不一样。我担心自己选错了会有很大风险,所以想了解下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区别是什么,在法律上有啥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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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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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两种不同的保证方式,它们在法律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两种保证方式的基本概念。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简单来说,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责任是有前提条件的,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责任更为紧密。 在保证责任的承担顺序上,两者存在显著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先通过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然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而不必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在保证期间方面,两者也有所不同。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都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但是,在保证期间的计算和作用上,两者存在差异。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诉讼主体方面也存在区别。在一般保证纠纷中,债权人通常应先起诉债务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起诉保证人;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纠纷中,债权人既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还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责任的承担顺序、保证期间、诉讼主体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保证人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保证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债权人也应当了解不同保证方式的特点,以便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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