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之前的负债是否要共同承担?
我和另一半正在考虑离婚,但是在婚姻期间有一些负债。我不知道这些负债是不是要我们两个人一起承担,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夫妻离婚前的负债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哪些需要共同承担,哪些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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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夫妻离婚之前的负债是否需要共同承担,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所负的债务。而个人债务则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并且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双方一起签字贷款买房,或者一方为了家庭日常开销而借款,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需要共同承担。一般情况下,共同承担就是双方一起偿还债务,通常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具体比例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一方背着另一方在外赌博所欠的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需要承担。如果债权人起诉要求另一方偿还,就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所以,判断夫妻离婚前的负债是否共同承担,关键在于债务的性质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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