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保证担保的方式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有什么区别?

我给别人做了担保,但是不太清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啥不同。万一对方还不上钱,我作为担保人要承担啥责任呢?我想了解下这两种保证方式在法律上的具体区别,以及我可能面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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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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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担保方式里,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首先是法律概念方面。一般保证,简单来说,就是在主合同纠纷经过了法院审判或者仲裁,并且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得先找债务人要钱,实在没办法从债务人那拿到钱了,才能找一般保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其次是保证人的权利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意味着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几种情形除外,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就没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到期债务人没还钱,债权人就可以直接找保证人承担责任。 再者是承担责任的顺序不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责任是第二位的,是补充性的。只有在债务人实在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会出面。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和债务人处于同等的地位,债权人可以随意选择是找债务人还是找保证人要钱。 最后是保证的强度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风险相对较小,因为有先诉抗辩权的保护。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风险就大很多,一旦债务人不还钱,保证人很可能就得直接替债务人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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