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和担保人有什么区别?
在法律领域,保证人和担保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他们都与担保行为相关,但在具体的定义、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看,担保人是一个更为宽泛的概念。它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一方。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需要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而保证人则是一种特定类型的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也就是说,保证人是以自身的信誉和资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其次,在担保方式上,担保人的担保方式更为多样化。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例如,债务人可以用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让债权人在自己无法偿还债务时,有权依法以该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此时提供房产进行抵押的债务人就是担保人。而保证人的担保方式仅限于保证这一种。
再者,责任承担方面也有所不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 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对于担保人而言,不同的担保方式责任承担也不同。如抵押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质押人则要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质押物交由债权人处置等。
最后,保证人和担保人在权利方面也存在差异。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中)等基于保证合同产生的权利。而担保人除了可能基于担保合同享有的权利外,不同担保方式下还有各自特殊的权利。比如抵押人在抵押物被处置后,可能有权就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获得返还等。
总之,保证人和担保人虽然都为债务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他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作为保证人还是担保人,都需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谨慎做出担保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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