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拥有管辖权和行使管辖权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在研究国际刑事法院相关知识,对于它拥有管辖权和行使管辖权这两个概念有点混淆。不清楚这两者具体有啥不一样,比如拥有管辖权是不是就一定会去行使,行使管辖权又有什么额外条件等,希望能得到清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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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拥有管辖权和行使管辖权是两个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的概念。 首先来了解国际刑事法院拥有管辖权的含义。管辖权是指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主要依据《罗马规约》来确定。《罗马规约》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对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具有管辖权。当案件满足一定条件时,国际刑事法院就拥有了对该案件的管辖权。例如,犯罪行为发生在缔约国领土上,或者犯罪人是缔约国国民等情况,国际刑事法院就可以拥有管辖权。简单来说,拥有管辖权意味着国际刑事法院在法律层面上有权力对某些案件进行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一定会实际去处理这些案件。 而行使管辖权则是国际刑事法院实际启动对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审判等程序。国际刑事法院在决定是否行使管辖权时,会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一方面,要遵循补充性原则。补充性原则是指国际刑事法院只有在国家司法系统无法或不愿意进行调查和起诉时才会介入。也就是说,如果相关国家有能力且愿意对犯罪行为进行司法处理,国际刑事法院通常不会行使管辖权。另一方面,还会考虑案件的严重性等因素。如果案件的影响和危害程度达不到一定标准,国际刑事法院也可能不会行使管辖权。 综上所述,拥有管辖权是国际刑事法院具备处理特定案件的权力基础,而行使管辖权是在拥有管辖权的前提下,综合各种因素后实际开展司法程序的行为。两者有明显的区别,拥有管辖权是前提,但不一定必然导致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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