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有什么区别?


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针对个体工商户税款征收的两种方式,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首先,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情况,查实其营业额或所得额,然后依照适用税率征收税款。这里的经营情况包括其成本、费用、收入等多方面因素。一般是当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会采用这种征收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而定期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它是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难以准确计算的个体工商户,经过自报评议,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营业额和所得税附征率,实行多税种合并征收的一种征收方式。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一般适用定期定额征收。 从适用范围来看,核定征收适用于会计核算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个体工商户等;定期定额征收主要适用于规模较小、经营相对稳定、收入和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的个体工商户。 在纳税申报方面,核定征收一般需要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纳税;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核定期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缴清税款;未达到定额的,也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选择哪种征收方式,要综合考虑自身的经营规模、财务核算水平、经营稳定性等因素。如果经营规模较大、财务核算相对健全,可能核定征收更合适;如果规模较小、经营比较稳定且难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定期定额征收可能更方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