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征收有什么区别?


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中常见的两种方式,它们有明显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它们各自的概念。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简单来说,就是税务部门给纳税人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在一定期限内按照这个税额交税。例如,一家小商店,税务机关核定它每个月固定缴纳1000元的税款。 核定征收则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它包含了多种具体的核定方法,比如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比如,某企业账目混乱,税务机关根据其经营情况,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为10%,然后根据收入等数据计算应纳税额。 从适用对象来看,定期定额征收主要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而核定征收适用于不能正确提供企业利润所得的企业,比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等情况。 在计算方法上,定期定额征收是直接确定一个固定的税额,纳税人按照这个税额缴纳即可。而核定征收如果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例如,某企业年收入100万元,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适用税率为25%,那么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 = 1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为10×25% = 2.5万元。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对定期定额征收进行了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的情形,为核定征收提供了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