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据发票与开具发票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财务事务时,看到有‘开据发票’和‘开具发票’两种说法,有点搞不清楚。我想知道这两者在法律层面是不是有不同的含义,使用上有没有规范要求,哪种表述才是正确合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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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和日常经济活动语境中,“开具发票”是正确且规范的表述,而“开据发票”属于不规范用语。 “开具发票”指的是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发票。这是一项明确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也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而“开据”这个词,“据”通常作为名词使用,有凭据、证据的意思。“开据”从语义上来说,更像是开具出一个凭据,但在发票管理的专业语境里并不适用。在正式的财务、税务操作以及法律规定中,统一使用“开具发票”这一表述。所以,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涉及发票的业务时,都应该遵循“开具发票”的规范说法,并按照法律规定正确履行发票开具和取得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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