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和一般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在法律领域,连带责任和一般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它们存在明显的区别。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从概念上看,连带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承担全部清偿的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当存在多个责任人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人承担全部债务,这个责任人不能拒绝。之后,承担了全部责任的责任人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他们应当承担的份额。而一般责任则是指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先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主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一般责任人承担责任。 从承担责任的顺序来说,连带责任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债权人有权选择向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要求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连带责任人不能以其他责任人的存在为由进行抗辩。而一般责任具有补充性和顺序性。只有在主债务人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一般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在借款合同中,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一般保证人。当甲到期无法还款时,乙必须先通过法律程序向甲追讨,在甲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丙承担责任。 在追偿权方面,连带责任中,某个责任人承担了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比如,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向甲追讨了全部债务,甲就可以向乙和丙按照他们应承担的份额进行追偿。而一般责任中,一般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还是上面借款合同的例子,丙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可以向甲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连带责任和一般责任都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总之,连带责任和一般责任在概念、承担顺序、追偿权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作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需要了解这两种责任的区别,以便在签订合同、处理债务纠纷等方面做出正确的决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