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虽然在日常生活中容易被混淆,但它们在法律层面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两者的定义。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简单来说,就是你给别人干活,对方给你钱,你们之间通过一个具体的劳务事项达成合作。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是受雇人在一定时期内持续为雇佣人提供劳务。 从主体方面来看,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也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主体范围比较广泛。例如,一家公司请一个独立的设计师完成一个设计项目,这就是公司与自然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雇佣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通常是雇主和雇工。比如,一个家庭请一个保姆长期照顾家庭,这就是典型的自然人之间的雇佣关系。 在权利义务方面,劳务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双方的约定来确定。提供劳务的一方只要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就有权获得相应报酬。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例如,双方约定设计项目在一个月内完成,报酬是一万元,若设计师按时完成,公司就应支付报酬;若公司不支付,设计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支付。而在雇佣关系中,雇工要按照雇主的指示进行工作,雇主对雇工有一定的管理和指挥权。雇主有义务保障雇工的劳动安全,雇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雇主通常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保姆在雇主家工作时受伤,雇主一般要负责赔偿。 在承担责任方面,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因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是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造成损失,一般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而雇佣关系中,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雇工在工作中因疏忽导致他人受伤,雇主先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根据雇工的过错程度向其追偿。 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这些关系的处理提供了依据。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对于各类合同关系包括劳务合同关系有明确规定,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有相应规定。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准确判断自己所处的法律关系,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