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的区别是什么?


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都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前,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而设立的法律制度,但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区别。 首先是申请的时间不同。诉讼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也就是在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而诉前保全则是在提起诉讼之前申请的,是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采取的措施。例如,甲发现乙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准备起诉乙,但担心乙在起诉过程中把财产转移走,甲就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其次是申请的条件不同。诉讼保全的申请条件相对宽松一些,只要当事人认为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就可以申请。而诉前保全的申请条件更为严格,必须是情况紧急,如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并且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再者是申请的主体不同。诉讼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而诉前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 最后是解除保全措施的条件不同。诉讼保全措施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而诉前保全中,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总之,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虽然都是财产保全的方式,但在申请时间、条件、主体以及解除保全措施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全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