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豁免和绝对豁免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了解国家主权豁免相关知识时,看到限制豁免和绝对豁免这两个概念,但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区别。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这两种豁免适用的场景、范围等方面具体有哪些不同,希望能有专业人士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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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豁免和绝对豁免是国际法中关于国家主权豁免的两种不同理论和实践方式。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国家主权豁免这个概念。国家主权豁免是指一个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简单来说,就是一个国家不能随意被另一个国家的法律程序所约束。 绝对豁免理论认为,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无论其性质如何,都享有豁免权。也就是说,不管国家从事的是外交活动、政府管理行为,还是商业交易等,其他国家的法院都不能对其行使管辖权。例如,A国政府在B国购买办公用品,即使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B国的法院也不能受理针对A国政府的诉讼。绝对豁免理论的依据主要来源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这一原则在《联合国宪章》中有所体现,该宪章强调各会员国主权平等。 而限制豁免理论则有所不同。它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也称公法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也称私法行为)。对于国家的主权行为,国家享有豁免权;但对于非主权行为,国家不享有豁免权。比如,国家进行的外交活动、国防建设等属于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而国家参与的商业活动,像国家企业在国外进行贸易、投资等,就属于非主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他国法院可以对其行使管辖权。限制豁免理论在一些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中有所体现,如《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该公约对国家豁免的范围和例外情况做了规定。 综上所述,限制豁免和绝对豁免的主要区别在于对国家豁免范围的界定不同。绝对豁免给予国家更广泛的豁免权,而限制豁免则根据国家行为的性质对豁免权进行了限制。在国际实践中,不同国家根据自身的利益和立场,可能会采用不同的豁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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