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权和相对权有什么区别?
绝对权和相对权是民法里对权利的一种分类,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是义务主体不同。绝对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简单来说,就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都负有不侵犯该权利的义务。比如我们的所有权,我拥有一台电脑,那么除了我之外的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侵犯我对这台电脑的所有权,不能偷、不能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物权就是典型的绝对权,物权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而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比如合同权利,我和商家签订了购买手机的合同,那么商家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我提供手机,这里商家就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体现了合同权利这种相对权的特点。
其次是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绝对权的实现一般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配合,权利人自己就可以直接行使权利。像我对自己房屋的所有权,我可以自主决定居住、出租等,不需要别人主动做什么。
相对权的实现通常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比如在刚才的手机购买合同中,我要获得手机,就需要商家把手机交付给我,这就是义务人的积极行为。
再者是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和对世性,它可以对抗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如果有人侵犯了我的绝对权,我可以向法 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相对权主要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其效力范围相对较窄。合同纠纷一般只能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解决,不能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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