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哄抢与寻衅滋事罪有什么区别?


聚众哄抢和寻衅滋事罪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它们在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概念上的区别。聚众哄抢是指聚集多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一群人一起明目张胆地抢东西。而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它更多强调的是一种无事生非、故意捣乱的行为。 从构成要件来看,二者也有不同。聚众哄抢罪的主体是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积极参加者是指主动参与哄抢,并在哄抢中起主要作用的人。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集多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这里的“公然”是指当着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面,公开地进行抢夺。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之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律后果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聚众哄抢主要侧重于多人共同实施的抢夺财物行为,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寻衅滋事罪则更侧重于破坏社会秩序的无事生非行为。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结合相关证据,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哪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从而正确适用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