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都是在婚姻关系中涉及财物交易的现象,但它们存在明显的区别。 从概念上来说,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在婚姻缔结过程中,一方(通常是女方家庭)向另一方(通常是男方家庭)索要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这种行为虽然也涉及财物,但它并不否定男女双方的自主意愿,双方还是基于感情等因素自愿结婚,只是在结婚过程中存在一方索要财物的情况。 而买卖婚姻则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在买卖婚姻中,婚姻当事人没有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婚姻的成立主要是基于财物交易,而非当事人的感情和意愿。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表明两种行为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但性质和严重程度有所不同。 对于婚姻索取财物,这种行为违反了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的原则,破坏了婚姻的纯洁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索取财物的行为,如果双方最终结婚并共同生活,在离婚时,索取的财物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索取财物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法院可能会判决酌情返还。 买卖婚姻则是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买卖婚姻而形成的婚姻关系,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外,买卖婚姻还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如拐卖妇女等。 总之,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虽然都与财物和婚姻相关,但它们在概念、法律性质和处理方式上都有明显的区别。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当尊重婚姻自由,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健康、平等的婚姻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