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抵押相关的事务时,遇到了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不同,比如在设立方式、担保范围、实现条件等方面,想了解一下详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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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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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都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方式,但它们之间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看,一般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而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四百二十条规定了最高额抵押的相关内容。 在设立方式上,一般抵押通常是针对特定的、已发生的债权进行设立,每一个债权对应一个抵押合同。而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在设立时债权可能尚未发生,只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债权的最高限额和一定的期间。 担保范围方面,一般抵押的担保范围就是其所担保的特定债权,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而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虽然也是这些项目,但它有一个最高债权额限度的限制,即在这个限度内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从实现条件来看,一般抵押只要所担保的特定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权。而最高额抵押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要确定债权的数额,一般在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等情形下确定债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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