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非过失的区别是什么?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非过失(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犯罪主观方面。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的心态。这意味着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某人在存放易燃物品的仓库附近随意丢弃未熄灭的烟头,他应该想到可能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但因为疏忽没考虑到,这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有人为了报复社会,故意在人员密集的商场纵火,这就是典型的故意犯罪。 其次是客观方面的表现。在过失犯罪中,通常是由于行为人在日常生活或工作中的不慎行为导致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而故意犯罪往往表现为行为人主动实施一些明显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来危害公共安全。比如在放火的案例中,如果是过失,可能是不小心引发了火灾;如果是故意,则是有计划、有目的地去点燃易燃物。 再看法律依据和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看出,故意犯罪的量刑通常比过失犯罪要重得多,因为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更大。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和证据要求也有所不同。对于故意犯罪,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的心态,这可能需要从行为人的行为动机、行为方式等多方面来综合判断。而对于过失犯罪,则重点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