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有怎样的区别?


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是民法中两种不同的归责原则,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无过错责任,简单来说,就是不管行为人有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而过错推定则是先假设行为人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两种归责原则都有相关规定。无过错责任通常适用于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领域。比如,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等,这些情况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因为这些活动本身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即使行为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可能会对他人造成损害,所以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让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在一些特定的侵权场景中也有应用。例如,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就是先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过错,除非他们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就要担责。 二者的区别还体现在举证责任方面。在无过错责任中,受害人不需要证明行为人有过错,只需要证明损害事实和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而在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行为人,行为人需要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另外,免责事由也有所不同。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通常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且范围比较狭窄。比如在高度危险作业中,只有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等极少数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免责。而过错推定责任中,行为人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以免除责任。 总之,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虽然都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它们的适用范围、举证责任和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和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