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和妨碍公务罪的区别是什么?
我一直搞不明白妨害公务罪和妨碍公务罪,感觉名字差不多,不知道是不是一回事。想了解下这两个罪名具体有啥区别,比如在犯罪构成、量刑标准等方面,有没有专业人士帮忙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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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我国《刑法》中,只有“妨害公务罪”,并没有“妨碍公务罪”。“妨碍”和“妨害”虽然在语义上相近,但在法律语境里,“妨害公务罪”是被明确规定的罪名。 妨害公务罪,通俗来讲,就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此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依照妨害公务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对妨害公务罪做出了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暴力”,包括对人身实行打击或强制,如捆绑、殴打、轻伤害等,但并不包括重伤害与杀人,如果因暴力行为造成执行公务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威胁”则是指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执行公务人员以实施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相要挟,使其放弃执行自己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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