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与交易相关的沟通和协商,其中要约和要约邀请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那么,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它们之间又有哪些区别呢?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简单来说,就是你明确地告诉对方你想和他达成一个什么样的交易,并且希望对方能答应。例如,你对一个卖家说:“我愿意以 5000 元的价格购买你店里的那台电脑。”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要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当对方接受你的要约时,合同就成立了,你就需要按照要约的内容履行义务。 接下来,我们看看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它本身并不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提议,只是一种邀请对方来发出要约的信号。常见的要约邀请有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比如,商家在报纸上刊登的商品广告,上面写着“新款手机,价格优惠”,这只是在吸引顾客来向他们发出购买的要约,而不是直接和顾客订立合同的要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那么,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一是目的不同。要约的目的是直接与对方订立合同,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就成立;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诱导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直接产生合同成立的后果。 二是内容不同。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而要约邀请的内容则比较笼统,通常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是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一旦要约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而要约邀请对发出人一般没有约束力,发出人可以随时撤回或变更要约邀请的内容。 在实际生活中,正确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非常重要。如果把要约邀请误认为是要约,可能会导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果把要约误认为是要约邀请,可能会错失订立合同的机会。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结合法律规定,仔细判断一个意思表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