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协调费个税如何计算?
我在帮别人协调一些事情后收到了协调费,现在想了解这笔个人协调费的个税是怎么计算的。我不太清楚计算的标准和方法,也不知道有没有相关的扣除项目。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让我清楚该缴纳多少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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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协调费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一种。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要依据应税所得的类型来确定。个人协调费通常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对于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然后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例如,若取得的个人协调费是3000元,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就是3000 - 800 = 2200元。对照预扣率表,预扣率为20%,则预扣预缴税额为2200×20% = 440元。 若取得的个人协调费是5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1 - 20%) = 4000元,预扣预缴税额为4000×20% = 800元。 在年度终了后,劳务报酬所得要和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计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清缴。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多退少补。所以最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要根据全年综合所得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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